一、強化項目招標人主體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由招標人依法組織負責,自主選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自主選擇與項目相適應的資格審查方式和評標辦法。依法組織編制招標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負責解釋、澄清、答疑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中相關問題。規范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明確項目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編制人、審核人、負責人。
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招投標環節。
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備案和建設工程合同備案,不再將此作為招投標備案必經環節。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可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建設單位可直接發包,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無須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招標備案手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備案。對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估算額 3000 萬元以下的,招標實行告知性承諾制備案。
三、節約招標成本,壓縮招標時間。
依法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在滿足項目立項招標必備條件下,建設單位可依據審核通過的規劃初步方案或審核意見等材料辦理項目施工發包手續。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完成資格審查的,在**招標投標工作質量前提下,招標人與投標人可協商確定與工程規模相匹配的投標文件編制時間,但不得少于 15 日歷天。
四、全面實施電子招標投標。
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快工程項目資格預審系統建設運行工作;加快工程相配套的設計、工程總承包(EPC)、貨物等類型電子開評標系統建設運行工作,著力消除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的盲點、斷點。優化評標..自動抽取系統功能,完善工程項目在線投標、開標、評標系統,推進異地遠程評標工作,實行全流程系統不見面開評標。
五、加快招標信息采集,加強數據互通互享。
優化提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建筑市場監管誠信信息平臺數據互通互用功能,加快工程項目招投標信息采集和企業、人員、信用等信息的推送與應用,實現交易、監管數據交互共享。在招投標時,凡政府相關官網可以查詢的信息,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投標企業提供紙質證書原件,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所有信息以網上查詢核實結果為準。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數據統計功能,強化建筑市場招投標信息化監管手段,加強投標數據統計分析,打擊圍標串標。
六、優化資審制度,完善評標辦法。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資審委員會對投標申請人資格審查時,投標申請人的企業信息、人員信息應在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可查詢其基本信息。招標人設有.高投標限價的,應依據工程量清單、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進行編制。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或者在投標截止日7日前將.高投標限價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相應住房城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對所有投標人予以公布。
七、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減少招投標層級環節。
依法招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在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或項目核準批復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確認后,建設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提出明確要求,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包,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應當依法約定總價包干范圍以及合同價格調整的變更范圍、價格調整辦法及建設單位應承擔的主要風險等事項,實行固定總價合同方式。工程總承包實行資格預審方式的項目,當合格申請人數量過多時,招標人可采用有限數量方法擇優選擇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合格投標人應不少于7家。
八、加快推行投標擔保,著力減輕企業負擔。
投標**金可自主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出具保函或保險機構出具工程**保險保單的形式提交,加快推行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標**金,探索推行電子保函,招標人不得限制投標**金提交的形式。對于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在規定期限內不簽訂合同或未按規定提交履約擔保等行為,將其納入投標保函的**范圍進行索賠,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約定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相同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九、強化招投標過程監管,規范招投標活動行為。
加強招投標營商環境整治,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考核評價,規范招標文件編制質量,消除招投標過程中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依法查處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評標..的監管,建立對評標..考核評價機制;規范評標..評標行為,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暫停或取消其評標..資格,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加強對中標人投標承諾及合同履行能力的檢查。對招投標市場活動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考評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行為人,將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失信聯合懲戒范圍予以懲戒。
十、暢通投訴渠道 規范投訴行為。
健全投訴舉報接收、轉辦、反饋機制,通過網民反映、媒體輿情、群眾舉報、線索移交等渠道受理建設工程招投標投訴舉報。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投訴案件。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內容應當包括: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相關主張;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回復意見;已提出異議的相關材料。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屬于惡意投訴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